规划范围:长沙市城市照明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范围为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主城区范围,总面积2100平方公里。包括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涵盖了中心城区及需要与中心城区进行统筹协调布局的地区。综合确定主城区范围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全域,望城区、湘江新区(原岳麓区和原高新区范围)和长沙县的部分街镇。
规划期限:2025年—2035年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 307-2019)、《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及长沙市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划及相关资料为编制依据。
详见服务标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成果要求:项目成果包括文本、图集、视频、附件(含调研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四部分内容。成果形式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规划要点包含但不仅限于:一是调研与评估。充分调研我市城市照明建设及管理现状,结合我市城市空间布局及发展要求,深入分析我市城市照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及规划重、难点。同时,对上版照明专项规划内容和实施效果予以评价。二是规划定位、目标和原则。结合长沙城市发展要求、自然地理风貌和人文特色等,明确我市城市照明规划定位、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三是照明分区。结合长沙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功能分区、用地性质和景观风貌等,对居住办公、商业商务、教育医疗、文化旅游、暗夜保护等区块进行合理的照明分区,并根据功能实现要求,分别规划各区的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建设,对区域内照明亮度、色温等照明氛围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总体结构。根据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核八组团空间结构和长沙山水洲城、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结合重点片区、景观视廊等明确城市照明总体结构。五是总体控制要求。建立城市照明规划管控及建设负面清单。明确城市照明规划管控及建设的禁止情形,对照明规划、建设区域、照明设施选型与布置、亮度、光色等提出总体控制要求,对建(构)筑物、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等夜景亮化色彩进行分析引导,提出夜景亮化色彩控制原则,打造舒适的夜间环境。六是城市功能照明规划。针对机动车道、道路交汇区、桥梁、隧道、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城市绿道、公园、广场、公共停车场及无障碍环境等功能照明,提出建设和评价标准、照明标准值、控制指标等,具体包含照度、亮度、均匀度、眩光限值、功率密度限值等。同时,明确多功能灯杆的建设规划及管理要求。七是城市景观照明规划。提出景观照明体系规划,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结合照明分区和重点片区的划分,明确景观照明布局规划,提出分区、分级的景观照明控制要求。根据城市建设现状及规划,明确城市景观照明组成要素(包含但不限于:商业区、生活区、度假区等区域要素;景观廊道、城市轴线、夜游路线等路径要素;历史文化建筑、公共空间等重要节点要素,超高层建筑、文体建(构)筑物及交通枢纽等重点地标要素),并明确各要素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要求,提出各要素在亮度、光色、动态等方面的控制要求。组织夜景旅游线路,明确建设规划和要求。提出开放空间照明控制指引,包含暗天空保护及光污染防治控制指标等。八是智慧照明控制系统规划。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利用智能化照明技术,规划在感知、通讯、执行、互动、节能等控制方面和数据统计分析、能耗监测、任务调度、资产管理等管理方面全覆盖的智慧照明系统。同时,建设市、区两级智慧照明系统,明确市、区两级日常运行维护和资产管理等功能规划和布局规划。九是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规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照明建设规划,结合城市照明电源点设置情况、用电负荷需求预测、供电半径等现状,提出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供配电系统总体规划与布局,具体包含城市照明电源点规划布局及设置原则、城市照明用电负荷等级、防雷接地系统要求等。十是绿色照明与节能环保。提出城市照明全生命周期绿色管控要求,在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和回收等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阶段,提出节能原则、策略和措施。提出低碳节能控制要求,明确城市照明供配电设备、灯具及附件设施设备的节能要求和控制指标,利用智能控制手段,提出亮度控制、分时段控制和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的模式控制要求。提出城市照明光污染防治要求,对交通出行、居住、生态敏感区域等干扰光及夜空光污染提出控制标准和防治措施。十一是建设规划。根据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引及城市发展相关要求,提出城市照明近、远期建设规划,明确近、远期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效果、建设时序、投资金额等相关内容。十二是规划实施保障。结合长沙实际情况和规划发展目标,从照明管理部门组织架构、法律标准体系、规划管控体系、安全管理体系、考评评估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多方面,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与措施。
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会议纪要一并作为设计要点。
验收要求:①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验收。②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③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④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成果的知识产权。一是提交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益均归采购人所有。二是成交人保证准备或提交的成果文件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成交人应当使采购人免于因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否则,须赔偿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任何成本、费用和损失。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设计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成交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如若发现成交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将取消成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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