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州新城赤水河大道临时路工程及附属场平工程(项目名称)物资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简州新城赤水河大道临时路工程及附属场平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 来自 业主贷款(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交安综合灯杆 (物资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位于成都东部新区简州新城,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赤水河路道路建设、9号地块场平、建筑退距建设、临时保通道路返工等;其中,赤水河道路起于方家林大道,止于武康大道,道路全长约2260m,道路红线宽度为50m,双向6车道,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涵洞工程、给排水工程、管线综合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等。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详见物资需求一览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经销商,供应商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中层级为一公司层级、一航局层级供应商或中交集团层级供应商,并具有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并提供扫描件。
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 年以上的类似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经历业绩,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具有必要的供货、储存和运输能力。
财务能力要求:提供2021.2022.2023三年财务状况表(成立不足三年的生产商或经销商提供成立以来的所有财务状况表),应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所供产品质量符合CJ/T 527-2018《道路照明灯杆技术条件》标准。
供货业绩要求:近3年内(2021-2023)不少于1个工程项目的供货合作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履约信用要求: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发票开具要求:本次招标物资发票开具方式为一票制,投标人应具备开具可抵扣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为含税到场价)。
付款条件: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后向乙方支付结算金额的 80 %,60日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7% ;合同执行完毕双方办理结算后,90天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 100% 。 支付方式:结算款通过以合同约定的银行账号以现汇或银行转账、银行承兑(6或12个月)、建行E信通(12个月)、中交E信等方式支付。原则上现金支付率为90%,金融工具支付率为10%。贴息费说明:甲方以银行承兑、建行E信通、中交E信等金融工具支付货款时不贴息,乙方自愿接受,视同现金支付。同时,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调整银承或E信通的付款比例。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4履约信用要求: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履约记录、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和中交一航局、中交集团企业黑名单。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5投标人应保证及时送货,书面形式下发催货函3次,招标人有权利终止合同。
3.6其他要求: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质保要求、售后服务等全部商务、技术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中标后能根据订单直接供应,应对招标人组织开展的准入考察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投标人应确保提供的相关资料齐全并且真实有效,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9:00 时至 2024 年 5 月 3 日 9:00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不收取费用。
4.3.1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3.2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3.3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