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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乌江画廊沿线旅游码头提档升级项目经营权转让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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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彭水县乌江画廊沿线旅游码头提档升级项目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404001862 转让底价 8822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4-12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5-11
标的所在地区 重庆市>市辖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资产类别 特许经营权

转让方承诺
标的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彭水县乌江画廊沿线旅游码头提档升级项目经营权转让
转让底价(万元) 88226万元
特许经营权类型 乌江画廊沿线旅游码头提档升级项目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彭水县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50年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标的踏勘联系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 15856000023
周边配套情况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行为批准机构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评估备案机构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标的系彭水县乌江画廊沿线旅游码头提档升级项目经营权转让,包含彭水境内乌江沿线善感乡、鹿角镇、万足镇、城区四楞碑、九黎城、高谷镇等 6个旅游码头。 转让年限 50年。

二、 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 http://www.cquae.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可凭经营权转让合同和转让方出具的书面退款函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经营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受让方须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八、为进一步丰富彭水旅游业态、增加旅游体验,成交后,受让方须通 过码头泊位改造、岸线修复、景观照明、码头梯步、游客集散中心、文化广场、购置游船等内容的建设对彭水境内乌江沿线善感乡、鹿角镇、万足镇、城区四楞碑、九黎城、高谷镇等 6个旅游码头进行提档升级,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具体建设规模为改造6个旅游码头,每个码头设计参数均为客运码头、500吨级、2个泊位、设计年吞吐量90万人次。受让方须购置游轮 3 艘、皮划艇 5 艘、摩托艇 5 艘、水上巴士2辆、帆船5 艘等水上设备。

九、转让期内,受让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因受让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转让期内,受让方经营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续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费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费用;经营产生的水、电、气、物业、人工费用;因自身违法造成的处罚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转让期限满后,受让方须在 2个月内归还标的,同时受让方在经营期内新建或者改扩建形成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须无偿移交给转让方所有,不得对以上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进行转移、转让、毁损,且不得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十二、该经营权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十三、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网络竞价方案

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60.0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重庆联交所集团彭水支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张老师 联系电话 023-7885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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