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E3213010313108442002001
本招标项目国投智能制造项目(北区)已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宿开审批备〔2024〕11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宿迁国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宿迁国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实行不见面招标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至空地,西至规划科兴路,南至空地,北至南京路(50米)绿化带(25米)。
1.2 工程招标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32030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31968平方米。同步建设道路、景观、消防、水电等附属配套工程,建设投资约2.5亿元。
1.3 设计周期:50日历天,不含审查时间;其中节点设计周期: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方案设计成果审批合格后 10 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及初步设计概算;方案通过后 35日历天内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
1.4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定额、办法等的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1.5 设计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10%的预付款担保(担保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建筑方案设计成果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30%(同时扣除预付款),施工图设计成果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余款待质保期(一年)满后付清(无息)。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6设计及相关服务范围:
国投智能制造项目(北区)设计包含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
1.7 本次招标项目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本次项目设计工作范围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质勘察、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工程设计,以及红线内外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连接道路(配套行道树、管网)、给排水、供配电(含新建配电房设计)等衔接设施设计。应完成的工作但不限于包括各专业(项)的方案设计(含单体方案设计构思及总说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强弱电、暖通、消防、环保、建筑节能方案;)、初步设计(含主要设备清单、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设备材料选型表及物料表)、对应设计阶段的主管部门意见征询、报批报审工作、现场设计服务、需要设计参加的各项验收等。
专项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人防专项(如有)、幕墙专项、装饰装修(公共区域)、室外景观绿化(含景观照明、铺装)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道路、管线综合、海绵城市(含雨水回收利用)、雨污管网、市政配套、水电燃气(如有)智能化接入、汽车充电桩、门卫、室外工程二次机电、地下室网络覆盖(如有)、防雷设计、交通标志标线、弱电通信专项设计(含室内外)、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交通影响评价、临时用电设计、电力专项设计(红线内10kv用电设计)等。同时协助招标人单独发包的专项设计成果的审核及专项设计单位的管理。以上未列出但与本项目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系统、专业和其他特殊工程设计均包含在设计范围内。
1.8本项目预算价为19.5元/㎡,最高投标限价为19.5元/㎡,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作无效标处理。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
其中设计方案是否采用远程评标: □ 是 √ 否。
1.投标报价:10.00分;2.人员配备:11.00分;3.项目负责人:1.00分;4.投标人业绩:4.00分;5.投标人奖项:6.00分;6.对本项目的理解与分析:10.00分;7.规划总平面布局与设计思路:20.00分;8.技术经济指标:3.00分;9.建筑方案设计深度:20.00分;10.建筑造型构思:15.00分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资质类别和等级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4.2.1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4.2.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4.2.2.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4.2.2.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3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 6 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 1 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4.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5.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5.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5.3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5.4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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